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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关于土地、房产方面的税收更是占了“大头”,与之相关的税种有很多,什么契税啊,房产税啊,土地使用税啊,数不胜数,而最容易混淆的,就要数城镇土地税和房产税了。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区别是什么

一、房产税。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征税范围: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上述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性质,征收范围与征收对象、方法上的不同,两者虽然看起来有重叠部分,但其实际征收情况却是大相近庭的,因此大家在缴纳相关税款时一定要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