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当前位置 /首页/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列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同时征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用税在每年的任何一个月份,可以同时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税率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不管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还是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