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有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