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第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