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随意更改。

2、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执行力:当事人若不实际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国家有权强制其履行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