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监察委的留置权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委的留置权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从《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监察强制措施,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作为办案辅助手段随意使用。

留置令的审批有着极其严格的程序,需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对留置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难看出,留置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被调查人移交司法机关后,留置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监察法》第四十三条也有了明确规定:被留置人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