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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的律师辩护

监察留置的律师辩护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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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留置权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

自诉案件是相对公诉案件而言的由自诉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