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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字侵权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名称字侵权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名称字侵权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是会构成侵权的;

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成,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则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在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中,只有“字号”这个要素是每个企业独有的。“字号”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具有识别性、显著性、表意性等特点,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企业在选择和确定“字号”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他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准予注册后获得,他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根据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所以,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

但是,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所以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如果某标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述标识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为了平衡商标专有权与正当使用该标识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做出了限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的侵权是不分名称还有字号的,只要他人进行了合法的注册,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要注册商标的人就要看自己的作品是否与其它的商标有相似或者是一样的,这样才能让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从而破坏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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