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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有什么条件?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有什么条件?

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的重视,宅基地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国家也出台了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其中宅基地可以买卖问题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允许随意出售的,并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的政策。但是在农村宅基地买卖是被允许的,并有许多限制条件。下面就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起来看下吧!

一、宅基地买卖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宅基地,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兄弟中有非农户口的,分家析产时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留足长辈应得面积后的平均面积计算。如按自然间分,兄弟间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相差数一间不超过8平方米、半间不超过5平方米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此标准的,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予以注记。

(八)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3、未经批准,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6、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置、补办的宅基地

7、在农民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

8、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九)本意见中未明确的有关事项,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但不允许转让给城市户口的人,在集体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售卖给组织内的人,且那方现在并没有宅基地。宅基地的买卖解决了进城生活的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也解决了农村发展用地问题,可谓是一石二鸟。若你对宅基地还有问题咨询欢迎询问本站在线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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