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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愿退还宅基地

农民自愿退还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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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愿退还宅基地程序怎么走

根据我国《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结合各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民情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具体的政策方案各地区会有所差异,详细政策还是要以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信息为准。以下以枝江为例,其地区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流程为:(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等);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现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国土资源所(分局)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国土资源局审批。(四)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