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当前位置 /首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列表

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

一、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

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

1、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3%和提取净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

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50%缴纳。

二、郯城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批次征收区域在Ⅰ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5.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813.111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8.8200万元。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4.2691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813.1116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居(村)委会,由居(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村)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17.7979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居(村)委会制定村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城中村改造在城市化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城中村的改造在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迎积极配合,如果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联系本站的在线律师帮助您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