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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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关系

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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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诉状样本

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可以将债务人(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是由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列为第二被告,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可以。之所以可以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