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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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连带保证人未追加债务人

起诉连带保证人未追加债务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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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

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这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