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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条是怎样的?

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关于合同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认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这样的话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条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条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条

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立法都有明文规定。在合同法生效以前,虽然我国一些行政法规中某些条文体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则,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14条等,但主要还是强调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履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产生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当事人合法的抗辩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恶意违约一方利用“双方违约”来逃避合同责任,使得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而正式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进步,对平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增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将发挥积极作用。

2、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比如,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未交货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是一种权利保障,尤其是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缺乏诚意时,可以拒绝履行。

但是,同时履行是有极大弊端的。事实的履行上总是有先有后,绝对的同时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极不信任的情况下约定同时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因为履行时间问题严重扯皮。

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项权利有效的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适用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此外,除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大家可以具体了解一下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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