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新单位成立后债务债权

新单位成立后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承担的条法律后果:
  

  

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二)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不然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就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债务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同时作为债权人,也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