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有什么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