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恶意串通的债权转让

恶意串通的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恶意串通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