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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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的管辖问题

单独起诉连带债务人的管辖问题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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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生效的连带债务人规定如何


连带责任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衡平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上,连带责任应该划分为无顺序连带责任和有顺序连带责任。

无顺序连带责任,也称并行的连带责任,即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熟先熟后执行,除非判决连带担保财产优先执行外,可以选择被执行人执行。

有顺序连带责任,也称补充连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甲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当甲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则乙不承担责任,只有当甲履行不能时,乙才负连带的清偿责任。这一类连带责任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甲承担责任,乙负连带责任”。

在实际执行中,应该适用有顺序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执行。即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对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当对周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够对物流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否则,法院是不能先行强制执行物流公司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