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公司债务/列表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立质权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立质权
律师解答:可以。律师解析: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以及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以权利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一般指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