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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属于。
吸收合并涉及债务处理,原则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
从企业合并的程序角度看,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各方应当由授权的代表拟定并鉴定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存续公司(吸收方)章程内容变更、是否限制股份转让、合并之际存续公司发行的新股总额、向解散企业股东分配新股的方法、存续企业增加的资本额、公积金、支付给解散企业股东的金额(在调整合并比例时可能需要)、合并各方有关讨论合并决议的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合并期日、各企业合并之前分配盈余、董事、监事的选任等。然后公示合并协议、召开股东大会承认合并协议、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实施合并协议(股份的分配)、合并登记。
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消灭,并且属于不必清算即可发生的消灭,所以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概括性向吸收企业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

吸收合并是否属于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