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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抗辩权的履行条件是什么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关于合同出状况时,一方享有法定的抗辩权,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对自己的义务,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抗辩权分为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先拆抗辩权的履行条件是什么?

先拆抗辩权的履行条件是什么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各类单务合同都不能适用。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

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

3、是一种单向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

4、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依赖于他人的协助。

5、先履行抗辩权有“私力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1、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2、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3、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

首先是双方的合同应该是正规的双务合同,也就是互相有履行义务的合同。而且这个合同应该是有先后履行的,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也就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了,只有这种情况才能构成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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