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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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对抗效力

抵押权对抗效力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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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缉怠光干叱妨癸施含渐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