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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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医疗事故成立?

一、怎么判定医疗事故成立?

怎么判定医疗事故成立?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资质。比如: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没有这些资质按非法行医论处,发生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医疗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是故意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是无法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3、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断护理规范、常规,即“违规”的行为。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种后果是指死亡、残疾、和明显人身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认定医疗事故是非常严肃的事,必须坚持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发生并不都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经过医学会专业鉴定。判定医疗事故,要看是否发生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及医护人员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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