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规定有哪些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析: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规定有:
1、监察机关可以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
2、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3、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4、其他规定。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