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纠纷时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除了在第129条规定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还有《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以外,买卖合同纠纷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买卖合同纠纷时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及第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是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就不再适用民法总则的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