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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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范围有哪些

一、不予行政处罚范围有哪些

不予行政处罚范围有哪些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是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要告知吗

要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虽然工商机关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毕竟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工商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进行复议或诉讼。即使当事人对工商机关的定性无异议,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可能主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受损。

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实际生活中,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又满足不予行政处罚范围内的当事人,那么是可以享有不予行政处罚的待遇的,当然这个也需要告知当事人,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收到行政处罚,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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