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什么情况下成立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遇到一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如为了防止火势蔓延,而将火灾现场周围的房屋拆除:为了防止遭遇暴风的货轮全船沉没,而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抛到海里等。
紧急避险行为实际上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且行为人是出于不得已而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动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紧急避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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