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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由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很相似,因而导致很多人其实无法区分清楚,但从一点上面也可以看出这二者的区别。正当防卫一般是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但如果是紧急避险的话,则此时的危险并不区分是否是不法的。现实中成立紧急避险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二)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三)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五)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六)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七)特别例外限制。根据中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文中小编已经为大家作出了介绍。如果不满足规定的条件,则就不可以认定构成紧急避险,此时构成刑事犯罪的,自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即使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此时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却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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