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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

一、无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一个被逮捕的人进行审查。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后检察院再来审查一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这种审查浪费人力,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人、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

(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二、审查时间

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次多,则得出的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无异,从而丧失了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也无力承受。如果审查期限过长,又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审查起诉必须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

三、审查方式

《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审查方式。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由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会危险状况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办案机关,可以在考虑审查起诉需要的前提下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四、审查结果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是直接的办案机关,只能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除非原先作出的逮捕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逮捕。

检察机关撤销逮捕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该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对此应当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对通知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通知以及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等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明确。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之前为凡犯罪嫌疑日办理取保、保释的前置手段。无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由检查机关自主进行也可以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辩护人的申请启动。无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有一种人性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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