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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关系解除合同

委托关系解除合同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符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对律师的一些要求。委托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律师协助保管相应的资产时,律师应配合委托人不应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混淆。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以积极的办理相关代理人的案件事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