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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死人案件怎么处理?

传销死人案件怎么处理?

一、传销死人案件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经常有传销行为导致的纠纷以不当得利纠纷的外壳进入到民事审判中,对于该案案件如何识别和处理,困扰着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

1、关于传销行为的民事司法识别标准

对传销行为的界定,不能按照刑事入罪之标准进行审查,而应当以《禁止传销条例》中所确定的传销概念来进行界定其内涵,并以该规定第七条所列举的类型作为其外延。该规定明确,传销是指除合法直销以外此种违法行为的统称,传销不但包括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还包括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具体而言,传销行为具有两大特征:组织特征和计酬特征。组织特征要求成员无限发展下线,组成层级明晰的网络人际链;计酬特征即团队计酬,根据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返利。是否收取入门费是欺诈传销和非欺诈传销的界分点,而根据收取入门费的方式,即该传销是否存在产品,又可以分为传人传销和传物传销,其中传人传销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主要表现方式有三:(1)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骗取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因为我国并未开放多层次直销,即使是以正常的价格进行的所谓返利销售,仍非合法,也属于传销之范畴,特别需要注意。

2、涉及传销行为的认定机关

对于传销行为的认定机关,《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因此,该类行为的认定机关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在实践中该类机关并未积极履行其职责,但碰到具有传销行为可能的民事案件,主审法官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将该案件中止,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后再行处理。如果经认定属于传销行为,法院应当依照(1999)民他字第2号答复的意见,该类案件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3、涉传销行为的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审理

往往在实践中,涉及到传销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并不表明涉及到传销外观的各种意见和证据,囿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和辩论主义原则,一审法院往往无从得知该类纠纷的实质,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中,对于下线以银行转账凭证起诉上线不当得利返还之情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困扰民事法官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正确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凝聚共识、杜绝不合法的债务向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逃避现象的产生。

针对举证责任问题,部分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就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中持有转账证明的一方不需要举证证明借款的合意抑或给付的原因,该证明责任在被告。

二、传销公司的一些特征

(1)发展下线:也就是拉人口,简单地说就是搞得人越多赚得钱越多

(2).听课:每天少不了的日程.一天两次:中午一次(各个寝室的人),晚上一次(自己寝室).当你听了几天之后.他们认为你听懂了也就是你被洗脑了.他们会让你听"小课"只听一次的,主要讲的是他们现在正在做什么,赚的是什么钱,赚多少等

(3).听课内容:一般以麦当劳开头,中间主要就是讲发展下线的人数所对应的提成等,最后讲个放羊娃的故事

(4)串门:听玩课之后的事了,他们会带你到其它寝室见另一个寝室长(他们一般称之为领导或主任).目的解决你的一些"问题"也就是洗脑

(5)诱惑:当然除了金钱上的诱惑还有精神上的

他们会说在里可以成为四大家即演讲学家,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心理学家.

(6)玩:跟你说出去玩玩,出去逛逛.也就是要出去串门了

(7)产品价格:传销组织都会以2900元3900元4900元的价格要你买"产品"

(8)产品:都是虚假的,根本就没有,或是三无的.

(9)讲故事:一般是在接你回去(他们寝室)的路上,或吃饭的时候。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涉案人员比较多,若是导致了他人死亡,那么传销的主要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形,一般需要支付罚款,对于那些传销时间比较长的人,则不管是否导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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