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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构成组织卖淫罪?

一、当事人如何构成组织卖淫罪?

当事人如何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组织卖淫活动不仅危害社会健康,也触犯了刑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成立,主要是否有组织卖淫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程度,对于被组织的卖淫者,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通常,公安机关会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治安处罚并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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