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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否有规定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否有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否有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有规定的,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 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 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事实上,在正常情况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应该有所谓的巨额财产的,因为国家不允许公务员从商,而公务员本人的工资收入又是透明的,所谓的巨额财产实际上很有可能就是贪污受贿所得,不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受贿罪之间也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