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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判几年?

一、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判几年?

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

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是属于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实施情况所出具的,如果有人利用变造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存在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