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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1、罪体

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量刑处理情况,涉及到上述不同的违法事实,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节来进行认定和量刑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上诉来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