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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159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二、追诉标准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

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公司的成立已经放宽了条件,所以公司在成立之初并不需要将注册资本缴纳到位,但是如果有抽逃出资或者是虚假出资这种情况出现的话,仍然是需要对相关的责任人员来追究其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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