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一、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要件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任何公民在采取合法的方式购买到车船票之后,是不得将其转卖给他人的,否则若是因转卖车船票,才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实施转卖行为的人,就涉嫌犯了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