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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几条

泄露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几条

个人信息在现代信息科技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的心保护个人信息。可是尽管如此,还是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泄露出去,对公民的社会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严重影响。对此,我国刑法对泄露个人信息罪作了相关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泄露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几条

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  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律师解读】  

(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5)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综上所诉,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几条的问题,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修正案之后又在其后面增加了一条。总而言之,不管泄漏个人信息罪是在刑法第几条,刑法对此罪都做了严格规定,能够有效打击泄漏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适应了时代前进的步伐。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