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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有关法律

泄露个人信息有关法律

生活中,一旦个人信息泄露了,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麻烦,严重的甚至还会让公民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国家针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出台了一些法律,但是对泄露个人信息有关法律了解的人不很多。下面,小编就仔细给大家说说法律的事。

一、泄露个人信息有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怎样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

1、网络购物要谨防钓鱼网站。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要仔细验看登录的网址,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要慎重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谨防钓鱼网站,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

提醒:在登录购物网站时要核实网站的域名是否正确,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以防是钓鱼网站。

2、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快递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车票、机票上印有购票者姓名、身份证号,购物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提醒:对于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一定要妥善处理好。

3、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银行、移动或联通营业厅、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很多地方都需要留存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一些打字店、复印店利用便利,会将暂存在复印机硬件的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

提醒: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在含有身份信息区域注明“本复印件仅供××用于××用途,他用无效”和日期。复印完成后要清除复印机缓存。

4、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找工作,而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有些公司在面试的时候会要求你填写一份所谓的“个人信息表”,上面要你的家庭关系说明、父母名字、个人电话住址、毕业学校(详细到小学)、证明人(甚至还有学校证明人)、甚至身份证号。

提醒:一般情况下,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5、不在微博、群聊中透露个人信息。通过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和熟人互动时,有时会不自觉地说出或者标注对方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多网上伪装身份实施的诈骗,都是利用了这些地方泄露的信息。

提醒:在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等社交网络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

6、慎在微信中晒照片。有些家长在朋友圈晒的孩子照片包含孩子姓名、就读学校、所住小区,有些人喜欢晒火车票、登机牌,却忘了将姓名、身份证号、二维码等进行模糊处理,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此外,微信中“附近的人”这个设置,也经常被利用来看到他人的照片。

提醒:晒照片时,一定要谨慎,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要通过设置分组来分享照片。

7、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上网时经常会碰到各种网络“调查问卷”、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资料、申请会员卡等活动,一般要求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提醒:参与此类活动前,要选择信誉可靠的网站认真核验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要贸然填写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8、慎用公共场所免费wifi。在智能手机的网络设置中选择了wifi(无线网络)自动连接功能,就会自动连接公共场所wifi。但是,wifi安全防护功能比较薄弱,黑客只需凭借一些简单设备,就可盗取wifi上任何用户名和密码。

提醒:使用无线wifi登录网银或者支付宝时,可以通过专门的app客户端访问。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

保障别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可能是因为我们不经意之间就将自己或者别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因此大家必须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给自己、家人造成损失。但是如果发现有个人或机构故意泄露自己的信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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