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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罪怎样判

恶意转移财产罪怎样判
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于因涉诉被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随意处置转移。具体条文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于恶意转移已被法院保全的财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1、直接与行为人进行沟通,告诉其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能随意转移变动。如果对方停止行为,则此时终了。
2、协商不成,可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由法院工作人员指派法警出面制止,并酌情对行为人处以司法措施。
3、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会把行为人先行控制,如果事实确凿,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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