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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立案管辖建议在什么地方立案?

拒执罪立案管辖建议在什么地方立案?

拒执罪立案管辖建议在什么地方立案?

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一般需要到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在侦查确定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之后,就可以将案件进行移交处理,此时人民检察院,或者是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

对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影响和效果。

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加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要通过宣传争取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使不履行法院执行要判刑,不协助法院执行要判刑,抗拒法院执行要判刑的观念深入群众,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重新构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制约了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拒执罪改为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并且把此作为单一的客体,不可否认,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裁判权威的蔑视,但此观点并不全面,可想而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人本能得到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其最大的受害者是申请人,因此从保护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允许申请人对拒执罪提出刑事自诉,即可以使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和实现自身的权益,以调动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和调查的积极性,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依赖,节约司法资源,不失为解决拒执罪追诉程序繁琐的一种良策。

3、调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将拒执罪的管辖权确定在犯罪行为地即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依据此规定法院到外地执行案件碰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再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当地法院判决,这样虽然在形式上做到了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检察审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理论原则相对应,确保了法律准确有效的执行。

但是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被执行人与当地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一个区域,形成了密切的“家乡”观念,并且外地法院在当地的执行案件又与本地利益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以致当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可见刑事诉讼法对拒执罪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只是机械强调司法机关相互制约,不利于打击犯罪。在此笔者建议调整拒执罪的管辖权,由执行法院直接管辖,以避免在异地执行案件时当地司法机关袒护当地被执行人的情形。

4、建议修改现行《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幅度,加大惩治力度。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全国人大立法均没有对拒执情节的量刑进行具体区分。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所规定的施行比例量刑,比如规定“逃避执行数额较大并且占应执行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执行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抗拒执行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这样就以量化的形式代替立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这种统模糊的概念,从而使法官更能准确把握好构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标准,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人性化。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要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中有所作为就不应当回避 “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刑法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畅通对拒执罪的追究,并实施对“拒执罪”的调查、取证的统查、协助机制,形成执行合力,强化协作意识,提高执行威慑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罪行一般都是由当地的执法部门来进行立案,但对于犯了拒执罪的人员就是看实际的案件情况是怎么样的,如果确实证据属实,那么就会移交给更上一级的执法部门,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一般不同的情况采取的措施也会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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