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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侦查权限有哪些?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侦查权限有哪些?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侦查权限有哪些?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侦查权限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査,搜査,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将发生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时间、地点、实施主体、技术要求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的复制、移送、使用和管理等,从程序和技术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露、流失.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讯问由侦查部门负责,录制原则上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如需要其他检察人员录音录像的,也可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指定专人进行。二是讯问要依法文明进行。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讯问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三是保持对讯问活动录音录像的全程同步性。从立案侦查开始,

对每次侦查讯问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实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图像要全程反映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以及讯问场景等客观情况:对出现技术故障等情况不能继续录音录像的,一般要停止讯问,但对技术故障一时难以排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四是做好封存、保管工作。讯问活动结束后,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应当注明有关情况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需要查阅或者公开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报经检察长批准。五是做好对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使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应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线索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一并移送,必须报检察长决定,原则上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作技术处理后再行移送;对涉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人员隐私的内容,应注意保密。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防止办案干警被诬告;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在被检察院认定是犯罪后就会被追查而难免会有其他同伙将其隐蔽对国家机关造成造成追查的困难,对于这种新的罪行就需要结合对现场证据的侦查和证人的指认对犯罪活动进行重现,同时原则上其侦查权限中还少不了对罪犯本人的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