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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立案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集资立案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集资其实是属于经济犯罪当中的一种。肯定受害者在遇到非法集资案件以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有些时候不一定当地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非法集资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非法集资立案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法集资立案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集资由各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理。

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5、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进行立案侦查的,经济侦查大队主要是对一些经济类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所以非法集资的立案管辖地是比较特殊的。不过只要大家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都会抓紧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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