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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二、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辩护权?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犯罪行为,并不是说把妇女儿童都已经卖出去了才能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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