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容留卖淫缓刑是否可以适用?

容留卖淫缓刑是否可以适用?

涉黄的行为会危害社会上的良好风气就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干涉与组织,只要是有这类的严重行为比如亲自参与卖淫活动或者帮助甚至是容留了别人在自己的住所进行卖淫的也会被法律惩罚,但是也不能排除存在有轻微罪行的情况,那么,容留卖淫缓刑是否可以适用?

一、容留卖淫缓刑是否可以适用?

即使是容留卖淫刑事犯罪,只要是被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有可能宣告缓刑。另外缓刑前提,不能是累犯。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总之,不管是亲自参与的情况还是容留别人进行犯罪活动的都是会被处罚的,但是有些情况并没有很严重而只被判处了轻微处罚的就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律减刑情节,如果有请律师的进行辩护的需要可以在本网站委托。

TAG标签:卖淫 缓刑 容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