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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妇女卖淫可以争取监外执行

容留妇女卖淫可以争取监外执行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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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妇女卖淫量刑标准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相关知识: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容留妇女卖淫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只要是公民有意向或者默许卖淫者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进行卖淫活动的就相当于是纵容甚至可以说是与其合作的行为,所以在处罚量刑标准上就需要结合其容留的次数来计算拘留的时间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