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一、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容留卖淫罪辩护词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包括:犯罪者的具体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主张减轻刑罚的事实与相关依据等。关于容留卖淫罪辩护词范本的内容是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的,只要讲事实陈述清楚并给出主张的相关法律依据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综合上面所说的,容留他人介绍卖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必定就需要承担起刑事的责任,对于被告人在为自己写辩护词时就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来确定自己可以减轻责任,只要获得法院认可,是可以帮助到自己的。

TAG标签:卖淫 容留 未遂 辩护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