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分析,比如引诱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诸如此类的情节都会适当从重处罚

TAG标签:卖淫罪 容留 要件 引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