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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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侦办审理,司法机关需要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等。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那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这些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人,主要还是依据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和哺乳子女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在看守所羁押会使得他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改造,对这些人来说,不对其进行羁押更符合法治精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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