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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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改以后监视居住的条件增加了,同时对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对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据:
《监视居住》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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